一、关于丧失新颖性问题,专利法24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或许有人会有疑问,外观专利也同样适用这一条吗?答案是肯定的。
- 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简读
-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1)(2)(3)项所列情形属于专利申请人本人所为,要求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声明并提供有关证据通常不会给专利申请人带来额外负担。如果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声明或提供有关证据,则不能享有《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6个月宽限期。
对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4)项所列情形而言,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常常不知道曾经有人未经其同意而公开了从他那里获知的发明创造,因此不可能要求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就予以声明。
- 实践中根据得知途径不同,分情形应对:
通过专利局通知书得知的(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无效受理通知书等),提出不丧失新颖性的答复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期限通常为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
申请人在申请日前自行得知的,应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申请日后自行得知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声明并提交证明文件。
某些情形下,虽然表面看专利权人确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程序,但如有相反证据证明实际得知日期更早的可推翻该认定。
二、相关案情
某国外企业,在2024年7月份在本国申请了一个外观专利,但是在2024年6月份的时候某海外社交网站上进行了公开。2024年11月份该企业想要主张其在本国的优先权进入中国,但是该企业担心的是相关产品已经提前公开了,是不是会丧失新颖性。所以该企业在申请进入中国的同时,主张优先权及不丧失新颖性。
【案情要点1】 是否可以主张优先权?
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案情要点2】 该企业是否可以主张不丧失新颖性?
要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4条所规定的四种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根据上述案情描述来看,其公开平台为海外社交网络,不符合24条所规定的情况,由此可以判断出该企业提出不丧失新颖性的话不予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案情总结及建议】
- 该国外企业可以以其本国的申请为基础,主张优先权,就相同的主题在中国提出申请。但是,因为该企业在相关专利申请前已经进行了公开,说明该外观设计已经属于现有设计了,同时又不符合其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故判断该外观专利已经丧失新颖性。
- 上述案情的情况来看,并不是说改专利没有办法授权,中国外观专利审查相对宽松,且专利审查对比文件多是专利数据库及相关的学术文件,只要提交申请,没有相同主题的专利信息,基本都可以授权。所以,给该企业的建议是进入中国时主张优先权,放弃主张不丧失新颖性。
- 针对该企业的情况,建议各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之前一定要做好管理不要公开相关信息,严格做到先申请后公开,不管是对后期专利授权,还是对后期维权都是有利无害的。
在实际中,不管是专利申请人,还是专利侵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都将是一项必修课,专业的知识产权人为您保驾护航!
北京汉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24.11.06